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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來源:|0
    • 發布時間:2015年04月21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1日

    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自治區28條配套規定,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狠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央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上列機關、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客觀公正、罰當其責,依靠群眾、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條 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改進調查研究規定,以調查研究名義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玩;在調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警車開道,違規封路、清場、限制正常交通秩序的。
      (二)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未經批準舉辦或者出席各類節慶、論壇、展會活動;未按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格、數量和經費、人數、會期;超預算列支會議活動經費,將與會議無關的經費開支納入會議經費報銷,向下級和所屬單位攤派會議費用;會議活動現場違反規定超標準裝飾、擺設,在定點以外的高級賓館或者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三)違反精簡文件簡報規定,重復發文、升格發文問題嚴重,精簡文件簡報工作不力的。
      (四)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在報批和因公出國(境)信息公開公示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公務名義變相出國(境)旅游;違規增加因公出國(境)次數、隨行人員數量,違規擅自變更行程、延長國(境)外停留時間;對外贈送超過規定價值的禮品或者違規接受、處置禮品的。
      (五)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違規對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面、畫面等提出要求;違規要求對不符合報道規定的會議活動等進行報道的。
      (六)違反領導干部有關待遇規定,違規配備秘書;違規多占住房或者買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超標準購買或者豪華裝飾公務用車,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車輛的。
      (七)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違規建設、購置、租賃辦公用房,擅自提高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擴大建筑面積;違規多處占用或者超標準面積占用辦公用房、搞豪華裝修的。
      (八)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違規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安排接待用餐或者安排高消費娛樂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將私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違規列支公務接待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收送禮品、紀念品、土特產的。
      (九)群眾觀念淡薄,漠視群眾意愿和合法權益,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置之不理;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待群眾態度蠻橫,嚴重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十)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推諉扯皮,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一)對上級督查、群眾反映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作風建設方面突出問題,不及時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情況沒有明顯改觀的。
      (十二)其他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與適用
      第五條 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第六條 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責:
      (一)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八條 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追責:
      (一)如實報告、主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條 縣級以上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依照有關程序,履行責任追究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發現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發現領導干部存在應當追究責任的線索,應當啟動責任追究調查程序。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一般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情況特別復雜的,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調查工作結束后,對需要追究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同時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調查的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辦理責任追究決定送達、與當事人談話、責任追究材料歸入個人檔案等后續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被追責的領導干部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進行復核或者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者變更、撤銷原責任追究決定的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撤銷原責任追究決定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為被追責的領導干部恢復名譽。
      第十七條 被追責的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與被調查的領導干部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被追責調查的領導干部有權申請有關工作人員回避。
    一般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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