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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改后赤峰市首例非法經營食鹽案宣判

    • 來源:赤峰市鹽業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20年02月20日

      2020年1月23日,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宣判,被告人馮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依法扣押利仁物流公司配送的食鹽80噸。此判決已正式生效。 

     

     

       被告人馮某,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經營食鹽被赤峰市松山區公安局食藥環偵查大隊抓獲。經查,被告人馮某在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間,利用其為赤峰利仁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的便利,在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情況下,與江蘇省鹽業集團、河北永大鹽業有限公司簽訂倉儲、配送合同,以食鹽批發企業的名義向食鹽批發企業銷售客戶以外的批發部、副食商戶、超市銷售食鹽。在赤峰地區非法批發銷售食鹽共計52.421噸,其中未遂19.233噸,非法經營數額10萬余元,非法獲利近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違反國家相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的判決是國務院頒布新的《食鹽專營辦法》后,赤峰市宣判的第一例非法經營食鹽案,該案的判決生效,有力打擊了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對穩定本地區食鹽市場經營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鹽改后,一些商販在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情況下以食鹽批發、物流配送等名義大肆販賣食鹽,嚴重的擾亂了食鹽市場經營秩序,給不明真相的商戶造成經濟損失,也給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隱患。在此特別提醒廣大食鹽經營者,經營食鹽仍實行專營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要從正規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并索取質檢證明和銷售發票,對上門推銷、價格較便宜的鹽品,要謹慎對待。同時提醒廣大市民要到正規商超購買食鹽,防止不合格食鹽流入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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